Archive for 08月, 2001

家族企业也可以做大

  在国内讨论家族企业的问题时,给我的印象是一边倒。论者通常的理由是家族企业太过重视血缘关系,而不能客观评判家族内和家族外的管理人员。在能力和忠诚发生矛盾的时候,家族企业通常选择家族人的忠诚而放弃外人的能力。事实上,确实有不少的家族企业有这样的问题,就是对自己的员工及管理人员的极度不信任。我就曾见过这样一位老总,他的企业已经有了上亿的规模,但当他出差的时候,却把公章带在自己身上,因放在别人手里他不放心。可想而知,这样做的结果是有能力的人都会弃之而去,而他还苦恼为什么周围的人那么缺乏忠诚。他相信,只要多给些报酬,这些人就应该围着他转。。

    

     但这并不意味着家族企业就一定要这样做,也不能说明家族企业不能做大。事实上,就我了解的欧洲有相当多的家族企业已经做到相当的规模,家族企业在一个国家的经济中有着不可忽视的地位和作用。我在以前的文章中提到过德国最大的食品零售折扣连锁店ALDI就百分之百的属于ALBRECHT家族所有,而 ALBRECHT两兄弟也因此在德国的富豪排名中名列第一(世界第五)。我过去的一个客户Haniel公司也是一个家族企业,除了对Haniel公司的直接控股之外,这个现有300多人的家族还拥有欧洲最大的零售批发集团麦德龙三分之一的股份。这个家族也因此在德国最富有家族中名列前十名。国内也有家族企业做到相当大规模的例子,如四川的刘家兄弟或来自新疆的德隆集团。

    

     家族企业面临的问题通常是如何对待外来的管理者以及如何选择家业的继承人。前者在国内是讨论得最多的问题,后者则是国外家族企业面临的最棘手的问题。

    

     在国外,我看到的解决内、外矛盾的方法不外有两种:一是Haniel家族采用的方式,即凡是家族成员不得进入家族企业,即使是做普通职员也不行。这条祖训在一百多年前就被立下,到今天还被绝对认真地执行。家族的人员都有自己的事业和工作,担整个家族有一个强有力的监事会,负责挑选和管理家族企业外来的管理者。另外一个做法是家族内人员管理家族企业,但通常都有强有力的、非家族成员的管理者辅助管理。问题的关键一方面是培育职业经理人,但同时一个家族也应当有“专业”的管理能力。

    

     因为国内企业创立时间较短,所以继承人的问题还没有充分表露出来。但这是一个比第一个问题还要严重得多的问题。在国外,在许多家族企业能够走过第一关,即以“专业”态度对待外来的管理者,却没有能力解决继承人的问题。当企业创始人因高龄或死亡而不能为家族企业掌舵时,通常也是这样一个企业最危险的时候。家族内部的矛盾和争执带来的问题通常比某一个外来经理人去留所带来的问题要严重得多。通常,继承人的问题也会使外来经理人这个本已解决的问题再次成为问题,一些对上一辈忠诚的经理人可能因为无法接受新一代的领导方式和经营理念而选择离开。再过5-10年,中国的家族企业也会面临同样的考验。因此,一个家族企业应该从长计议。

    

     但上述问题也同样存在于非家族企业:每一个企业都有所有权人和经理人之间的监控问题;每一个企业都有如何选择一个总裁继任者问题。这些问题只是程度上不同而已。在处理这些问题时,家族企业有其独特的优势;家族企业很清楚产权是属于谁;通常这些产权比较集中,所以容易做出决断;家族企业会更多地考虑长远的利益而不太会急功近利。因此,“富不过三代”仅仅是一种可能性,而不是一个自然规律。家族企业完全可以做到很大,很长久。

浏览数:星期日, 08月 5th, 2001 未分类 1条评论

独立董事的极限

近年来,许多上市的IT企业纷纷聘请了独立董事,有关独立董事的讨论正进行得如火如荼。有人认为,独立董事的设立是一个里程碑式的事件,他们希望能因此改变许多股市上大众不愿看到的事情。但本文的作者提出,对独立董事的期望不能过高。
   
     一个显见的事实是,中国还没有足够有资格的独立董事。一方面,独立董事要有专业的水平。这个专业水平并不只是独立董事要有法律上的和财务上的知识,更重要的是独立董事要有“领导”能力。尽管董事会成员不直接参与管理,但董事会成员比任何一个人或机构都更多地担负着判断及引导企业发展方向、保持企业健康发展的重任。从这个角度看,董事会成员(而不是股东)是企业的最高领导者。通过对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领导、激励、限制和监察,董事会达到其管理企业高级管理层的职能。因此,重要的并不是董事在某一个特定领域的专业知识或知名度,而是他是否有经验及能力和其他董事一起“领导”一个企业的最高决策机构。
   
     另一方面,是大家讨论较多的独立性问题。毫无疑问,独立董事应该具备独立性。但独立董事产生的机制,独立董事的报酬,以及到底有多少人具备一定程度的独立人格,在现阶段都不是让我们能够乐观的事情。
   
     在这些关于资格问题的讨论之外,还有一个很实质的、却常常被忽略的简单问题:就是独立董事是否有足够的愿望和是否有足够的时间来参与董事会的活动。据我所知,独立董事通常是出于荣誉或利益驱动而接受这样的职位。但现行的“激励机制”并不足以保证这些人真正用心做好自己名份内应该做的事情。对企业,尤其是对大企业了解的人都知道,一年15天的时间绝对不够让一个哪怕是极聪明的人对一个企业及其环境有足够的了解,更无法认真和彻底地讨论并做出董事会应做的决定: 一个企业生存的目的,企业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企业应该在一段时间内达到什么样的结果,任用什么样的管理者以及用什么样的标准来判断这些管理者。
   
     所有这些关于人的讨论虽然重要,它却掩盖了一个更为重要的因素:法人治理结构上的问题。实际上,上述有关人的事情都可以随着时间的推移得到解决,但法人治理结构上的问题却需要从根本上改变。
   
     从历史发展来看,最开始的公司治理结构是简单和单一的:所有者同时又是经营者。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所有者退出管理层时,企业治理结构还是较为简单:所有者通常是一个人或一个家族,即使他不再参与具体的管理和执行工作,他还会全身心地投入在自己公司的治理上。
   
     但随着公众公司的出现,这一类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不可避免地变得复杂:企业的主人不再是一个人或一个家族,而是变得多元。公司的上层结构也因此改变。国际上公司上层结构主要有两种模式: 一是在美国流行的一元制的公司治理结构,二是在德国以及欧洲流行的二元制。前者允许董事会和经理层人事重叠,后者则把两者严格分开。
   
     独立董事是针对一元制的治理结构而产生的,它主要目的是防止重叠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独揽大权,损害小股东的权益。但更重要的因素,是相信有经验的独立董事能为企业的治理带来利益。中国的公众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一方面是一个二元的治理结构,但又在很大程度上允许一元的结构存在,这也正是问题所在:法人治理结构的不清晰将会影响独立董事发挥作用。只有弄清了这一点,我们才能从治理结构上解决由谁来选择独立董事,由谁来支付其报酬,以及其在董事会中的总体地位等结构性问题。
   
     即使在欧美,其法人治理结构也不能保证企业不出问题。现实中,我们经常看到美国企业因过分追求“股东利益”而导致短期行为,而欧洲企业因董事会的无能或懒惰而让企业驶入险境。在中国,引入独立董事机制将改善企业的状况,但其作用由于上述原因将很有限。

浏览数:星期五, 08月 3rd, 2001 未分类 1条评论